公开征求《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发布日期:2024-04-24 10:57信息来源:市人大办公室 作者:研究室 浏览量: 【字体:   收藏

《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已经2023年12月29日黄山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一审。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条例起草小组根据审议意见,在充分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建议。修改意见建议请于5月15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2330035,电子邮箱:fgwhsrd@163.com)。


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传统名茶文化,加强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促进传统名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传统名茶,是指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太平猴魁。

黄山毛峰是指以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的产茶乡镇为产区,选用黄山种、祁门种、滴水香种、茗洲种等地方良种茶树和从中选育的良种茶树的芽叶为原料,经摊放、杀青、做形(理条或者揉捻)、毛火、摊凉、足火等加工工艺在当地制作而成,具有“芽头肥壮、香高持久、滋味鲜爽回甘、耐冲泡”等品质特征的绿茶。

祁门红茶是指以祁门县全域和黟县渔亭以北地区为主产区,选用祁门种和从中选育的良种茶树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发酵、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具有花香、果香和蜜糖香等品质特征的红茶。

太平猴魁是指以黄山区全域为产区,选用柿大茶为主要茶树品种的茶树鲜叶为原料,经拣尖、摊放、杀青、整形、烘焙(头烘、二烘、三烘)等工艺在当地制作而成,具有“两叶一芽、扁平挺直、魁伟重实、色泽苍绿、兰香高爽、滋味甘醇”等品质特征的绿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茶树种植、茶叶采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指导、服务与监督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推动制定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经信、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传统名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茶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技能培训与竞赛等工作,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生产经营,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建设茶产业数字化平台,为标准化生产、产地溯源、质量安全监管等提供数据支撑,促进传统名茶智能化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的宣传和推广,发布有关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的信息。

鼓励在酒店、展馆等有关公共场所展示推广茶文化。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茶园、茶道、茶碑、茶厂、茶号等开展调查、登记,建立保护名录,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传统名茶制作技艺保护,支持传统名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承、传播、创新发展等活动,组织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进校园、进社区等形式,传授技艺和普及传统名茶文化。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传统名茶生产经营者开展品牌建设,将涉及传统名茶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通过办学、办班、开设专业等途径,加强传统名茶产业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支持传统名茶制茶、评茶、茶艺等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竞赛等活动。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茶树种质资源普查方案,对树龄100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茶树设置保护标志。

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普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茶树种质资源普查每五年开展一次。

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茶树种质资源保存和创新圃,支持开展茶树种质资源研究以及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低产低效茶园改造,推广林、茶、草并存的生态立体种植模式。

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茶园机械化管理,指导农户科学修剪茶树。

第十六条 传统名茶种植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在茶树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支持推广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性病虫害防控技术。

第十七条 传统名茶的鲜叶开采日由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根据当年群体种茶叶生产状况和天气情况确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开展茶叶标准化建设,完善茶树种植、采摘、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标准体系,定期发布传统名茶实物参考样。

鼓励支持茶叶初制厂标准化、智能化、清洁化改造。

第十九条 传统名茶实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等品牌保护机制。

传统名茶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使用主体、年份、产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可追溯管理。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的申领、发放、使用、保管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传统名茶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禁止转让、赠与、借用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禁止伪造、擅自制造传统名茶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传统名茶专用标识。

第二十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茶叶市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传统名茶专用标识转让、赠与、借给他人使用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传统名茶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伪造、擅自制造的传统名茶专用标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黄山市范围内其他茶园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