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4 15:58信息来源:法制工委 作者:研究室 浏览量: 【字体:   收藏

《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已经2024年8月29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

(2024年8月29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黄山传统名茶文化,保护和提升黄山传统名茶品质,加强黄山传统名茶品牌保护,促进黄山传统名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山传统名茶的保护、管理和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名茶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黄山传统名茶,是指制作技艺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太平猴魁。

黄山毛峰是指以黄山市全域产茶乡镇为产区,选用黄山种、祁门种、滴水香种、茗洲种等地方良种茶树和从中选育的良种茶树的芽叶为原料,经摊放、杀青、做形(理条或者揉捻)、毛火、摊凉、足火等加工工艺在当地制作而成,具有“芽头肥壮、香高持久、滋味鲜爽回甘、耐冲泡”等品质特征的绿茶。

祁门红茶是指以祁门县全域和黟县渔亭以北地区为主产区,选用槠叶种和从中选育的良种茶树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发酵、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具有“花香、果香、蜜糖香”等品质特征的红茶。

太平猴魁是指以黄山区全域为产区,选用柿大茶为主要茶树品种的茶树鲜叶为原料,经拣尖、摊放、杀青、整形、烘焙(头烘、二烘、三烘)等工艺在当地制作而成,具有“两叶一芽、扁平挺直、魁伟重实、色泽苍绿、兰香高爽、滋味甘醇”等品质特征的绿茶。

本条例所称的黄山传统名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下简称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是指为了提升黄山传统名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专用于黄山传统名茶生产、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茶树种植、茶叶采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指导、服务与监督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推动制定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黄山传统名茶的保护、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茶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技能培训与竞赛等工作,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生产经营,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生态资产权益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黄山传统名茶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的宣传和推广,发布有关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的信息。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茶园、茶道、茶碑、茶厂、茶号等开展调查、登记,建立保护名录,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黄山传统名茶制作技艺保护,支持黄山传统名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承、传播、创新发展等活动,组织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进校园、进社区等形式,传授技艺和普及传统名茶文化。

第十一条 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博物馆、文化馆、展馆、酒店等场所宣传、展示、推广茶文化。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黄山传统名茶生产经营者开展品牌建设,将涉及黄山传统名茶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通过办学、办班、开设专业等途径,加强黄山传统名茶产业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支持黄山传统名茶制茶、评茶、茶艺等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竞赛等活动。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茶树种质资源普查方案,对树龄一百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茶树设置保护标志。

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普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茶树种质资源普查每五年开展一次。

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茶树种质资源保存和创新圃,支持开展茶树种质资源研究以及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低产低效茶园改造,推广林、茶、草并存的生态立体种植模式。

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农户科学修剪茶树,推广轻型化、便捷化茶园机械设备,推进茶园管理机械化。

第十六条 黄山传统名茶种植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在茶树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支持推广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性病虫草害防控技术。

第十七条 黄山传统名茶的鲜叶开采日根据当年群体种茶叶生产状况和天气情况确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开展茶叶标准化建设,完善茶树种植、采摘、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标准体系,定期发布黄山传统名茶实物参考样。

鼓励支持茶叶初制厂标准化、智能化、清洁化改造。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设黄山传统名茶数字化管理平台,包括茶园管理、产量核定、专用标识申领和转换、产地溯源等功能,实现黄山传统名茶种植、采摘、加工、包装、销售等全流程数字化、可追溯管理。

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使用主体、年份、产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可追溯管理。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的印制、申领、发放、使用、保管以及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黄山传统名茶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禁止转让、赠与、借用、冒用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禁止伪造、擅自制造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

第二十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茶叶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在黄山传统名茶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转让、赠与、借给他人使用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擅自制造的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12月29日在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朱洪平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在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克服生产成本持续上涨、市场需求不断升级的双重压力,立足生态、加工、品牌优势,推进茶业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实现茶农增收、茶企增效、茶区繁荣。但是,仍存在茶园基础相对薄弱、资源保护偏弱、生产标准化程度偏低、假冒黄山传统名茶屡禁不止等问题。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二十世纪初,我市茶产业傲立全国潮头,但随着浙江、福建等地区改变茶产业发展传统路径,采取公用品牌、数字赋能、立法保护等新模式、新打法,这些地区很快跃升为茶产业强省,加强我市茶产业保护管理迫在眉睫。市人大将《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黄山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旨在通过立法完善传统名茶保护管理体系,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助力我市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按照《〈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农业农村局成立了起草工作组。起草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山市“十四五”茶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起草《条例(初稿)》。经多轮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研究论证,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审议。2023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8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包括5个部分:一是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将传统名茶的定义限为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太平猴魁;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职责以及茶叶协会职责作用。二是保护部分(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要求设立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不同主体建设数字化平台;对古茶园、茶道、茶叶制作技艺等作出保护规定;要求加强茶叶相关人才培养;明确每五年开展一次茶树种质资源普查,对树龄100年以上的茶树实行挂牌保护。三是管理部分(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鼓励推广茶叶生态立体种植,引导茶农科学管护茶园;将创建全域茶叶无农残城市写入法规,禁止茶叶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设置传统名茶的鲜叶开采日;明确推行传统名茶专用标识制度,鼓励生产经营者包装销售传统名茶时加贴专用标识,用以防伪和溯源;对不按规定使用或者伪造专用标识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维护茶叶市场秩序。四是罚则部分(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对违法使用农药、不按规定使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专用标识等行为设置相应处罚,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五是附则部分(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黄山市范围内其他名优茶参照本条例保护和管理,以及本条例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关于《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8月29日在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黄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鲍子平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会后,法制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7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委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表决稿已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调整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意见认为,《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条例》的名称表述稍欠精炼,对黄山传统名茶的“管理”措施实际是“保护”的应有之义。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将法规名称调整为《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

二、关于传统名茶的定义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和太平猴魁三种茶上,没有兼顾到我市其他名茶。黄山市产茶历史久远、名茶种类多样,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和太平猴魁制作技艺更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考虑到《条例》实行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制度,必须明确界定黄山传统名茶的范围,如若对黄山传统名茶界定的范围较广,则难以有效实行专用标识制度。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将第三条第一款黄山传统名茶的定义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黄山传统名茶,是指制作技艺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太平猴魁”,同时在第二条新增第二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名茶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专用标识制度

部分组成人员提出,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的使用和管理需要依托数字化管理平台,应优化条款表述,合并规定专用标识和数字化管理平台这两部分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对修改稿第十九条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在第三条新增了“黄山传统名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定义作为第五款。

四、关于违法使用农药的法律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意见认为,修改稿规定违法使用农药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鉴于后者是新法,且效力层级更高,法律责任设置上应参考后者。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对第二十一条的法律责任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

此外,还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