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市人大常委会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适用性,更好适应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经研究,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4项制度:
一、《黄山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2005年6月28日黄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6月28日黄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黄山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的决定》修正);
二、《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2014年4月29日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1992年11月28日黄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0日黄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6年10月31日黄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18年10月30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四、《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办法》(2019年6月28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