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安江(黄山段)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
(2026年6月30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新安江、千岛湖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提升新安江生态环境保护成果,高质量推进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新安江(黄山段)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以生态环境共同保护为主线,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路径,从源头控制污染,走互利共赢之路,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体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建设,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围绕保护治理的关键领域,统筹推进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贯通源头控制、过程消减、末端治理,不断提高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三、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提升传统产业,打造高端服务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企业应当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推进生产经营活动绿色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城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善城镇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运维机制,提升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常态化运营能力,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五、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优化调整种植业和养殖业结构与布局,完善农药集中配送体系,推行有机肥替代、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推广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性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技术。
六、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完善污水集中处理基础设施,强化“散乱污”行业整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一体化监管体系和跨区域非法倾倒监管联动机制,联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演练。
七、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编制发布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建立绿色产品标识、绿色金融、绿色采购等激励机制,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市场化交易。研究建立生态积分体系,加强生态美超市运行管理。
滚动实施“浙皖合作十件事”、杭黄合作事项,深化教育、医疗、医保、康养、职工疗休养等方面合作。
八、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推进河长制实施,加强对取水、排污、捕捞、采矿、采砂取土、倾倒垃圾、占用河道和岸线等行为的监管,推行生态警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构建专业化、跨区域、多元化立体保护体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强化新安江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
九、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新安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参与新安江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新安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破坏新安江生态环境的行为。
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新安江生态保护项目建设和监管职责,构建覆盖项目谋划、审批、施工、验收、运营全过程的闭环管理体系。
十一、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新安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督促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新安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