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黄山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的决定

(2023年8月29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2023-08-31 16:58信息来源:市人大办公室 作者:研究室 浏览量: 【字体:   收藏

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黄山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综合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六、将第七、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提请任命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分别组织。”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八、将第十、十一条修改为:“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的,由宣誓仪式组织者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单独宣誓的,宣誓人报出本人姓名;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及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本人姓名。”

九、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十、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宣誓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其他人员着正装。”

十一、增加一条,“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宪法宣誓的人员,另行组织宣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