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歙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歙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于1988年,并分别于1990年、1993年、2003年、2008年作了修正。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保持与《组织法》《监督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常委会议事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今年5月,歙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启动议事规则修改工作。
新修订的议事规则共37条,增加了总则和附则,总则部分增加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等相关内容,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本次修订,细化了会议召开相关规定。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同时根据监督法,规定县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新修订的议事规则规范了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增加“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作为议案提出人。细化议案的说明程序,分别对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和联名提出的议案的说明,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等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等。
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增加“县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对象。规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报告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同时,对满意度测评作出具体规定。
修订中进一步完善了发言、表决和公布内容。此外,鉴于组织法、监督法和《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等,已对常委会实施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因此删除现行议事规则中“四、询问和质询”一章内容。
一审:江俊峰;二审:朱玉珍;三审:胡传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