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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09 14:38信息来源:市人大 浏览量: 【字体:   收藏
(2013年5月14日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30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依法履职的自觉性,了解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情况,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任命前已在本届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内部调整职务,需要重新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不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为公共部分和履职必备的相关部分的法律:
      (一)公共部分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法学基本理论。
     (二)履职相关的法律: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拟任职务必知的法律等。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第五条  考试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建立考试题库,并负责命题、监考、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
     第六条  提请单位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7日前,将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名单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考试3日前通知提请单位。
      第八条  考试原则上采用开卷笔试的形式,答卷时限 120 分钟。
      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考试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提请单位和参加考试的人员。参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核。
      考试结果经主任会议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被提请任命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命;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提请单位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