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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9-11-25 08:52信息来源:市人大办公室 浏览量: 【字体:   收藏
(2019年11月22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
第三条 财经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财经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主持工作时,应当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四条 财经委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学习掌握政治理论和财政经济知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相关职权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五条 财经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财经委主要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财经委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或者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报告、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调整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本年度阶段性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四)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对本年度阶段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五)审议市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
(六)审议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七)适时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运行情况通报,对计划、预算执行及有关经济工作进行监督;
(八)承担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有关工作;
(九)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或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根据需要,提出对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调研,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草案;
(十一)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不适当决议、决定、命令、指示、规章、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十二)对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者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三)对有关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四)指导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区县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经委全体会议: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财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三)审议和讨论财经委职权范围内事项,讨论通过财经委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充分讨论,经财经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财经委主任办公会议: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负责处理财经委日常工作,决定财经委全体会议的召开议题和时间,对需要财经委审议的事项进行研究。
第九条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财经委会议,参与立法、监督、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十条 加强与其他地市及区县人大财经预算机构联系,相互学习借鉴,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联系,协同推进工作。
(一)坚持重要会议列席制度。财经委全体会议研究下列议题,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1.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
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
3.研究对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评议或者专题询问等工作;
4.研究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草案、预决算草案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规划、计划、预算调整方案及预算超收安排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工作。
(二)坚持监督工作互动制度。财经委组织开展执法调研、代表视察以及围绕监督工作开展的专题调研等工作,根据需要请有关部门派员配合工作。
(三)坚持信息交流制度。发挥网上办公平台作用,逐步实现重要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财经委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履职能力。
(一)应当按时出席财经委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二)应当积极参加财经委组织的立法、监督、视察、调研等各项活动;
(三)应当认真研究财经委的重要综合性文稿,及时反馈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