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日黄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6月14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0年2月21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支持和保障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开展活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活动经费包括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拨黄山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和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预算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
第三条 代表活动经费用于黄山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开展活动。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每年的活动经费,严格按照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使用。
市人大代表每年的活动经费包括市本级掌握使用和下拨选举单位安排使用两部分。市本级掌握使用的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使用意见,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下拨选举单位安排使用的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经费分配应向选举单位倾斜。
第四条 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代表参加履职活动的差旅费;
(二)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的相关费用;
(三)代表小组活动室建设和开展活动的相关费用;
(四)代表履职补助,即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 原选举单位的意见所发生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的补助;
(五)优秀代表建议奖励费用;
(六)为代表订阅的报刊杂志和提供政情材料、学习资料所支出的费用;
(七)经核准的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误工补贴;
(八)探视慰问患病代表等特殊情况的费用;
(九)市人大代表各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的工作补助经费。
第五条 代表活动经费具体执行标准
(一)代表履职补助,按照每位代表每月20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
(二)优秀代表建议,按照表彰的每件建议1000元标准奖励;
(三)无固定收入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误工补贴,按照代表参加履职活动的天数乘以补贴标准由组织单位计发,补贴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四)探视患病代表的慰问金标准参照工会组织相关慰问标准执行。
(五)代表其它履职开支依照市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经纪律。
代表活动经费报销项目应属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和第五条规定标准。
市本级掌握使用的经费报销,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报销手续。
下拨到选举单位安排使用的经费报销,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各区县人大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报销手续。
市人大代表误工补贴对象由代表原选举单位核准,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告备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代表活动经费的监督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年初应当将上年度代表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并在每年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黄山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使用情况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告。下拨各区县的代表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年终由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