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1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工作,突出办理重点,提高办理质量,增强办理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和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之中遴选的、经主任会议确定的、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的建议。
第三条 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主要内容为:
(1)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代表建议;
(2)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代表建议;
(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的代表建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汇总,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分送相关工作机构。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收到分送的代表建议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主任会议成员的工作分工,提出牵头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初步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原则上应当选择事关大局、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若干件代表建议,作为主任会议成员牵头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汇总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的主任会议成员分工牵头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初步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明确协助督办的常委会工作机构,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和组织,同时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应当加大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制定督办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办理工作的落实。
抓好建议交办。主任会议成员应当及时召集分管副市长、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提出建议的代表召开专题交办会,落实办理责任,分解办理任务。
抓好建议督办。主任会议成员应当听取承办单位负责人对办理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办理工作进度,提出意见和要求;可以组织提建议代表与承办单位负责人进行交流沟通;对落实不力的承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题询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和代表对答复的反馈意见,分别报送相关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协助督办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及协助督办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和社会反映,与所提建议代表共同确定建议的办理满意度。办理满意度分为满意、基本满意、理解和不满意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协助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重点督办建议为B类(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开展“回头看”工作,做好跟踪督办,确保代表建议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联系,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应当通过组织新闻单位采访、跟踪报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的宣传。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当年9月底前就督办建议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将主任会议成员牵头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情况汇总整理,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