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1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4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各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组成代表联组。
市人大代表在代表联组范围内组成若干个代表小组。
市人大代表按所属系统或者行业建立专业代表小组。
代表联组和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各一人,代表联组推选联络员、小组推选秘书各一人,专业代表小组推选组长一人。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联组和代表小组为基本活动形式。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黄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组织和主持闭会期间本代表联组的活动,负责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市、区县人大代表工作机构和黄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应当为代表联组和代表小组的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代表联组每年活动不少于一次,由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黄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组织。代表小组每季度活动不少于一次,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代表小组活动由代表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专业代表小组活动分专题、专业不定期进行,由组长召集。
第五条 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黄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应当每年制定代表活动计划。代表联组和代表小组活动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围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安排。主要内容为:
(一)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
(二)开展就地视察;
(三)进行调查研究;
(四)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五)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联组和小组开展活动应当注重实效,每次活动后都要形成书面专题调研或视察报告,并报送市、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黄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集中活动,讨论大会各项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视察有关工作,走访联系基层人民群众等,并做好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联组、小组及专业小组活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黄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如实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代表联组、小组和专业小组活动,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给予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