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9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规范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1.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不同的事项和问题,应当分别提出。
2.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人大代表本人及其亲属问题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四)涉及具体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具体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或作为代表来信处理。
3.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多人联名提出。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符合其真实意愿。
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代表充分讨论审议、过半数同意通过,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且符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相关要求的,可以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4.代表通过书面形式经代表亲笔签名后提交,也可以通过黄山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提出建议。
5.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黄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代表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选题、酝酿、提出过程中,协助代表把好政治关和质量关。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6.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各代表团审核后提交,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集中交办。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即时交办。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常委会委员联系代表过程中提出和转交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7.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与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办。
属于市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市委办公室进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
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8.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9.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做好转办协调工作。
10.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组织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工作会议,对办理工作进行部署,印发分办意见表正式交办。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11.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综合科室总协调、业务科室具体办、专人负责抓落实的分级责任制,规范办理程序,明确专人,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12.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主动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联系沟通,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研究。
13.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区分不同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或路线图、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以及留作参考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14.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人大代表。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当逐人答复。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当答复相关县(区)人大常委会和黄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15.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提出办理意见;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16.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向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7.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函件应当按规定要求书写,对代表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回应、推动解决,内容实事求是,表述准确具体,并以公文形式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市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答复应当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答复应当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时,附寄《征询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意见表》。
18.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的意见。
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答复后,通过填写《征询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意见表》,对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提出意见。代表对办理过程或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填写具体意见。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19.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内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事项的,依法不予公开。
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20.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应当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主任会议成员和各机构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汇总形成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各机构要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服务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领衔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机制,组织实施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
21.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当亲自负责研究办理,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办理实效。
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会同协办单位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共同开展调研或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意见。
主办单位开展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调研活动或召开座谈会时,可以邀请负责督办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参加。
22.市人大常委会各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通过调研、视察、走访、召开督办会议,听取承办单位关于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加大督办力度,并对重点督办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需要进一步跟踪落实的,应当继续跟踪督办。
23.市人大常委会各机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重点督办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时,应当全面报告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五、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24.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跟踪检查,及时通报办理进展情况,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走访代表、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办理工作意见,督促承办单位提高办理实效。
25.主办建议、批评和意见超过5 件的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9月底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送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报告。
26.市人民政府应当就每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就每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7.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在市直机关领导班子发展(效能建设)考核评分工作中,对照评分标准,独立客观、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分,经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28.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对优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责任、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