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6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度建设,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带头尊重宪法,维护法律权威,掌握人大工作的法定程序和依法履职所必备的知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履行职务给予支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未获得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就会议有关建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突出主题、简明扼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做到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注重实效;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执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模范遵守国家机关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规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和传播;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缺席两次的,本人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个人健康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31日黄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