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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5-11-04 10:33信息来源:市人大办公室 作者:研究室 浏览量: 【字体:   收藏

1988128日黄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次会议通过1998626黄山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1031日黄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827日黄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335日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251024黄山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提前三天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一手资料,为审议发言做好准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

(三)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基层立法联系点、预算监督基层联系点、人大代表经济运行观察点、教科文卫事业发展观察点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黄山市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供参阅资料。

第十七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等。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撤职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拟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常务委员会表决之前,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供职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负责人作说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所属有关部门、有关机构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提案人进一步研究修改,在限定时间内提出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在限定时间内未能提出修改稿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等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请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有关机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报告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是否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满意度进行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表决结果写入审议意见书,一并向报告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法规案,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实施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开展专题询问,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

第三十三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可以采用电子表决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规定在同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及时在黄山人大网上刊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