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促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好人民公仆。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树牢正确政绩观,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法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六)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以及财经、科技和其他方面的知识。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注意仪表。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者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将具体时间告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应当带头联系若干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一个代表小组,其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别联系若干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与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各项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参加活动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就会议有关建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议,提高审议质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整理纳入审议意见书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提出询问、质询,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二十二条 担任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务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16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